[000415]转让上市公司非首先股票股息个人所得税
㈠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持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告诉》(财税字〔1998〕61号)规则:“为了合作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商场的稳健开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所得持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㈡为什么个人在买卖所生意上市公司股票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在买卖所生意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求交企业所得税呢
1、由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规则,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余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依据方针企业所得法及其施行法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
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包含转让产业(股权、债务等)收入,股息、盈余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出资期间,出资财物的成本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一起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余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是不包含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出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是生意股票获取的价差盈余,或许本钱利得免征个人所得说,这是最初为了鼓舞证券商场开展和个人参加证券生意给的优惠暂免征收条件。
㈢个人出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产品,关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核算交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盈余不是营业税的交税规模,不征收营业税。
获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依照“股息、盈余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如分得的该股息归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交税所得额,即实践履行税率为10%,假如归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依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今后,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余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挂牌买卖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刻。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依照“产业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㈣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获得股息盈余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盈余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进行了恰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出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越1年的,其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方针坚持不变,实践税负仍为20%和10%。
应对时刻:2020-12-01,最新资讯改变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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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个人出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怎么交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依据“股息盈余”所得,依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关于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税法存在优惠方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盈余个人所得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本钱商场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盈余所得有关税收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一、对个人出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则自文发之日起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注意事项:对个人获得股息盈余所得的税收减让,只是限于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部分,关于个人从非上市企业获得的股息盈余所得照旧交税。
㈥上市公司限售股票获得的股息盈余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盈余按偶尔所得计征个税,税率为20%
㈦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盈余所得,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盈余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余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余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挂号结算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上市公司股息盈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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