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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呼和浩特市住所保证和房子处理局发布告诉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违规将予以处分并记入企业信用渠道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告诉
▲呼和浩特市住所保证和房子处理局网站截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局在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单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和业主处理交房手续时违规绑缚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影响,滋生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从严整理市场秩序,标准企业行为,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严格执行《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呼和浩特市物业修理基金收缴和运用处理细则》(呼政发〔2002〕105号),在业主处理房子交代、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开设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银行交缴。 二、凡已在我局处理了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必须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明细报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并做好移送准备作业,赶快进行移送。 三、凡未在我局处理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1月1日后有违规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必须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所收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本息如数交还给相关业主,并将收取和交还清单报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存案。 四、凡企业在上条规则时限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送等相关作业的,或许2011年1月1日前违规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我局将依照《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之规则予以处分,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渠道。对拒不执行行政处分决议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移用、套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除依照前条规则予以处分外,还将函告物业处理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记载。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此告诉下发之日起,对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成果30日内反应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报送地址:市住所和城乡建设局7楼704房间,联系电话:0471-6201504) 七、近期,我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摸排,望各企业活跃合作做好此项作业。 特此告诉2019年7月8日内容来历:呼和浩特市住所保证和房子处理局网站
▲呼和浩特市住所保证和房子处理局网站截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局在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单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和业主处理交房手续时违规绑缚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影响,滋生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从严整理市场秩序,标准企业行为,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严格执行《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呼和浩特市物业修理基金收缴和运用处理细则》(呼政发〔2002〕105号),在业主处理房子交代、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开设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银行交缴。 二、凡已在我局处理了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必须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明细报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并做好移送准备作业,赶快进行移送。 三、凡未在我局处理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1月1日后有违规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必须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所收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本息如数交还给相关业主,并将收取和交还清单报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存案。 四、凡企业在上条规则时限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送等相关作业的,或许2011年1月1日前违规收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我局将依照《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之规则予以处分,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渠道。对拒不执行行政处分决议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移用、套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除依照前条规则予以处分外,还将函告物业处理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记载。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此告诉下发之日起,对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成果30日内反应呼和浩特市物业处理服务中心。(报送地址:市住所和城乡建设局7楼704房间,联系电话:0471-6201504) 七、近期,我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摸排,望各企业活跃合作做好此项作业。 特此告诉2019年7月8日内容来历:呼和浩特市住所保证和房子处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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